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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习资料(一)

1.(1)建造师注册�,方有资格以建造师�义从事工作,未�注册�得以建造师�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工作。
(2)必须严格�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的�项规定,�守�业�德。
(3)鼓励和æ��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â€� 
2.(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论和相关�济�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和�用与施工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实践�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工程质�和安全生产;
3.P4�(3)�约终止
这�引起法律关系产生��更和消�的情况,�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更和消�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包�当事人的�志为��分为两类。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外事件。
2)行为是指有�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的作为和消�的�作为。
4.1M301023法律行为的�立�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法。
(4)行为形��法。
5.1Z301024
1)委托代�,是指根�被代�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
6.P6�(2)诉讼时效,是指�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人民法院�起诉讼请求�护其�力时,法律规定消�其胜诉�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到伤害�求赔�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格的商�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利的长�护期�
7.(3)诉讼时效的起算它是从�利人知�或应知�其�利�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利人�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因��抗力或者其他障��能行使请求�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生的根�
1)��
2)侵�行为
3)�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根�,有�于他人而�得的利益。
4)无因管�,是指既未�人之托,也�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
2)债因抵消而消�
3)债因�存而消�
4)债因混�而消�
5)债因�除而消�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物�的�利主体是�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是指�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
他物�,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利。
2)用益物�
 担�物�
3)动产物�
   ä¸�动产物æ�ƒ11.1Z301028(1)
1)著作�;
2)专利�;
3)商标�;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
12.(2)基本特�:
1)具有人身�和财产�的��性质;
2)专有性(独�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3.P10�2)第五个黑点:专利�的客体:�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六个黑点:专利�的�得:①�得�件:�明�实用新型�得专利�的�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得专利�的�件是新颖性。②�得的原则:�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原则。③�得的程�: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14.P11�(1)建设��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工程�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的部门办�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得�包,�得签订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必须在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的部门申请领�建设工程施工许��。未领�施工许��的,�得开工。
15.P12�2)建设��应当自领�施工许��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两次为�,�次�超过3个月。既�开工��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的,施工许��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施工�,建设��应当报��机关核验施工许��。
因故�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16.1Z301032
(1)有符�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17.P13�1Z301042
(1)�止建筑施工�业超越本�业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用其他建筑施工�业的�义承�工程。�止建筑施工�业以任何形��许其他��或者个人使用本�业的资质�书��业执照,以本�业的�义承�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共�承包。共�承包的�方对承包��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的业务许�范围承�工程。
18.1Z301043
(1)�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以分包的�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件的分包��;但是,除总承包��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建设��认�。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自行完�。
建筑工程总承包��按照总承包��的约定对建设��就分包工程对建设��负责;分包��按照分包��的约定对总承包��负责。总承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件的��。�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对承包��在施工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工程监�人员认为工程施工�符�工程设计�求�施工技术标准和��约定的,有��求建筑施工�业改正。应当报告建设���求设计��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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