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 | (1)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变更注册 | (1)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不予批准注册 【2015、2019】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 |
注销注册
|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考点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017、2018】
建造师 | 规定 |
受聘单位 | 1. 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 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
执业岗位范围 |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2、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考点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2019】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义务
| 建造师的基本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监督 管理 |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
考点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建造师注册 违法行为
|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注册执业人员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1)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经典题型演练
1、【2015年真题】8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有( )。
A.钱某取得资格证书3年后申请注册
B.赵某因工伤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C.孙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注册
D.周某申请在两个单位分别注册
E.李某已满60岁但仍担任单位的咨询顾问
2、【2017年真题】注册建造师担任施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结前,可以变更注册至另一个企业的情形是( )。
A.同一工程分期施工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C.承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D.停工超过120天承包方认为需要调整的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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