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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质权、留置权

作者:233网校-三好青年 2024-01-31 00:00:00
导读: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需要考生们不断地积累知识。以下是233网校刘丹讲师为大家准备的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质权、留置权,一起来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2 建设工程物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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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

3、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1)质权设立

A.动产质权设立——交付动产——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B.权利质权设立——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后不得转让:

A.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

一一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B.上述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习题练习】

1、根据《民法典》,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知识产权

C.生产设备

D.汇票、本票、支票

233网校答案:D

2、根据《民法典》,关于权利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不能以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B.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有约定的除外

C.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D.以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33网校答案:B

4、留置:

(1)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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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有约依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为60日以上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除外。

(4)可分性: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价值应=债务金额。

(5)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一一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一一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6)同一动产已设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清偿顺位:

留置权人>抵押权或质权。

(7)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清偿顺位:

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习题练习】

1、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留置权属于法定债权

B.标的物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不少于90日的履行债务期限

C.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以立刻就留置物拍卖、变卖、折价

D.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受偿

233网校答案:D

五、占有

1、概念: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际控制。

2、分类:

(1)有权占有;

(2)自主占有:建设单位对场地的占有;

他主占有:施工企业对场地的占有。

3、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财产毁损灭失,该财产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

4、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财产被侵占的一一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占有一一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一一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5、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权期限: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刘丹老师2024年《法规》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233网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点击下载>>24年一建《法规》精讲课讲义【第66批】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jiangyan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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