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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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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的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专�安全生产管�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考核�格的,�得认定投标��的投标资格。
(2)项目法人应当�施工���供施工现场�施工�能影�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能影�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求。对�能影�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供。
(3)项目法人�得调�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生�化时,应当�时对��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应当就�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将施工��资质等级�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能��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预案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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