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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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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基 础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外部 表现形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

    具体形式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订

    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制订

    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地 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

    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 殊 情 况

    同一机关制订

    新VS 旧,按新的

    特别VS 一般,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 旧的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 同 机 关 制 订

    地方性法 规与部门 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 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 的法规与法规 不一致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备 案 和 审 查

    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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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基 础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外部 表现形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

    具体形式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订

    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制订

    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地 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

    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 殊 情 况

    同一机关制订

    新VS 旧,按新的

    特别VS 一般,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 旧的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 同 机 关 制 订

    地方性法 规与部门 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 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 的法规与法规 不一致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备 案 和 审 查

    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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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物 权

    设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特例:地役权、国有 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 护 方 式

    民事 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 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物 权 的 种 类

    所有权 (对自己 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核心)的权利

    用益物权 (对他人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

    占有(实际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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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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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物 权

    设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特例:地役权、国有 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 护 方 式

    民事 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 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物 权 的 种 类

    所有权 (对自己 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核心)的权利

    用益物权 (对他人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

    占有(实际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地 役 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 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 时享有地 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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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地 役 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 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 时享有地 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著 作 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 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 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 织作品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 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 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的保护期为50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 第50年的12月31日 (50年未发表,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 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专 利 权

    客体 (保护对象)

    发明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观设计 期限15年

    均自 申请 日起 算

    商 标 权

    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12个月内续展,6个月的宽展期

    建 设 工

    程 侵 权 责 任 制 度

    侵权 责任 主体 和损 害赔 偿

    侵权责 任主体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 责任的承担方式、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共同 危险行为、分别侵权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第三 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建筑物和 物件损害 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 落致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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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著 作 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 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 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 织作品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 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 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的保护期为50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 第50年的12月31日 (50年未发表,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 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专 利 权

    客体 (保护对象)

    发明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观设计 期限15年

    均自 申请 日起 算

    商 标 权

    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12个月内续展,6个月的宽展期

    建 设 工

    程 侵 权 责 任 制 度

    侵权 责任 主体 和损 害赔 偿

    侵权责 任主体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 责任的承担方式、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共同 危险行为、分别侵权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第三 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建筑物和 物件损害 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 落致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税 收 制 度

    企 业 增 值 税

    概念和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 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销 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

    不得 从销 项税 额中 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 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 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 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 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减免

    (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 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 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 免税、减税

    环 境 保 护 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 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 缴纳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和应 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 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 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 准的分贝数确定

    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 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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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税 收 制 度

    企 业 增 值 税

    概念和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 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销 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

    不得 从销 项税 额中 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 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 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 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 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减免

    (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 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 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 免税、减税

    环 境 保 护 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 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 缴纳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和应 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 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 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 准的分贝数确定

    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 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

    不 设 行 政 许 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够解决的

    许 可 申 请 作 出 处 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处罚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 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 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建 设 工

    程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阶级特征

    刑法的法律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 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建设 工程 领域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国家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 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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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

    不 设 行 政 许 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够解决的

    许 可 申 请 作 出 处 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处罚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 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 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建 设 工

    程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阶级特征

    刑法的法律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 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建设 工程 领域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国家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 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串通投标罪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 人 的 分 类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法人

    法人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

    法人资格取得:需登记的, 从登记之日;不需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成立之日

    项目 经理 部法 律关 系

    项目经理部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非 法 人 组 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活动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0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 人 的 分 类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法人

    法人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

    法人资格取得:需登记的, 从登记之日;不需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成立之日

    项目 经理 部法 律关 系

    项目经理部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非 法 人 组 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活动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据被代理 人授权而 产生代理

    共同行使代理 权(数人)

    连带责任(知道 违法仍实施)

    法定代理 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

    不得代理的建 设工程活动

    依规依约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禁止转包、禁止肢解发包、总 承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 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委托代理 书面/口头形式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单方取消/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1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据被代理 人授权而 产生代理

    共同行使代理 权(数人)

    连带责任(知道 违法仍实施)

    法定代理 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

    不得代理的建 设工程活动

    依规依约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禁止转包、禁止肢解发包、总 承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 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委托代理 书面/口头形式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单方取消/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转代理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可不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 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情况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 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0 日内予以追认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 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理由

    须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 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不当或违 法行为法 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 由代理人和相对 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 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双方均知道的

    由被代理人与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2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的一

    般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转代理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可不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 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情况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 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0 日内予以追认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 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理由

    须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 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不当或违 法行为法 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 由代理人和相对 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 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双方均知道的

    由被代理人与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场 主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制 度

    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 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 作业资质

    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

    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需)延期应在届满前3个月办理

    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承继 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时,应当申 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2种情形

    资质证 书的撤 回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程序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

    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资质被撤回后 可在撤回后3个月内,提 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 资质的申请

    资质证 书的撤 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作出准予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资质证书的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 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3

    场 主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制 度

    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 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 作业资质

    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

    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需)延期应在届满前3个月办理

    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承继 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时,应当申 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2种情形

    资质证 书的撤 回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程序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

    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资质被撤回后 可在撤回后3个月内,提 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 资质的申请

    资质证 书的撤 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作出准予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资质证书的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 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场 主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初始注册主管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和审批

    核发证书后30日内 送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 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不予注册 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 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 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建造师的受骋单位 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4

    场 主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初始注册主管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和审批

    核发证书后30日内 送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 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不予注册 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 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 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建造师的受骋单位 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场 主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建 造 师 执 业 的 规 定

    可同时担任两 个及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在承建工程项目 (竣工或移交办结前)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 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 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建 造 师 的 签 字

    必须建造师签字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 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包含多个专业工 程的项目的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 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 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的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 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 的建造师签字

    修改建造师的签字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 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 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 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7条)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5

    场 主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建 造 师 执 业 的 规 定

    可同时担任两 个及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在承建工程项目 (竣工或移交办结前)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 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 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建 造 师 的 签 字

    必须建造师签字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 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包含多个专业工 程的项目的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 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 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的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 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 的建造师签字

    修改建造师的签字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 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 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 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7条)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诚信行为 信息的分 类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公布和奖 惩机制

    公开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公布 的范 围

    属于相关《标准》 范围内的行为

    当地发布

    建设部统一 全国公布

    通过工商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建设 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公布

    建筑市 场主 体“黑 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 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 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 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 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施工单位 不良行为

    资质不良行为(资质+证书+名义)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招投标+承发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特征:违法违规的

    营 商 环 境 制 度

    营商环境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保障

    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

    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防范账款拖欠

    信用监督与服务保障

  •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版思维导图.pdf-图片16

    场 主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诚信行为 信息的分 类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公布和奖 惩机制

    公开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公布 的范 围

    属于相关《标准》 范围内的行为

    当地发布

    建设部统一 全国公布

    通过工商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建设 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公布

    建筑市 场主 体“黑 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 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 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 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 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施工单位 不良行为

    资质不良行为(资质+证书+名义)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招投标+承发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特征:违法违规的

    营 商 环 境 制 度

    营商环境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保障

    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

    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防范账款拖欠

    信用监督与服务保障

    建 设 工

    许 可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临时建设批准

    规划条件的变更

    规划变更

    规划验收

    补偿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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