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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辅导:代理制度

2012年1月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辅导之代理制度。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考试大|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考试大|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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