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ʦ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27日
知识点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形式责任。
(三)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的;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实,上岗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或培训。

233网校编辑推荐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新旧对比

更多233网校2014年二级建造师各科教材解读>>

233网校2014年二级建造师全新备考资料出炉,马上进入备战复习

责编:小丫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