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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七: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3-02-17 16: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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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一)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二)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告成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

(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签订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选举董监会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告成立

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表决权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表决规则

一般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

必须设立,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必须设立,监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股份转让

①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④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份回购

收购情形

收购程序

收购后的处理

减资

股东会决议(减资程序)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合并

股东会决议(合并程序)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权激励

股转债

保值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因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异议回购权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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