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行政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
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
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
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
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
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
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
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
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
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
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
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
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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