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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刷题练习(一)

来源:233网校 2022-02-25 09:33:38

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刷题练习(一)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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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M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一做法体现了什么原则?

A、对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辩论原则

D、同等原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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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商印共同出资成立春花秋月有限公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B、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C、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出资证明书编号

D、未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得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曰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因此A、B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岀资额;(3)岀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下列哪些证据不需要补强其证明力?

A、当事人陈述

B、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C、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D、经过剪切的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D项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C项正确。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不告不理,指法院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案件的审判原则。法院审判以起诉为前提,并受起诉范围的制约,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本题中,法院就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故A项错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故B项正确。题干中给出"……王某坚持己见”,由此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法院并没有违反辩论原则,故C项错误。本题中,"……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正是王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的体现,法院根据王某的处分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没有违反处分原则,故D项错误。

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

B、由乙支付车款

C、由丙支付车款

D、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明知乙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予否认,则视为同意乙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法律后果由丙承担,车款由丙支付。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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