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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每年必考的公务员法,高频背诵点都在这里,速记!

作者:233网校 2020-08-19 18:28:01
导读:法考倒计时开始啦,大家是不是都开始背诵了呢?但是背诵没有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备考大杀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效率,高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

一、命题规律

本部分主要考查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两块内容,其中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考查次数最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处分、公务员的交流及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等。法考在对以上内容考查时,十分注重细节,要求考生对知识点精准记忆。

本部分为法考历年必考内容之一,每年至少出现一道单选或多选,考生应充分重视。

二、考点归纳

一)公职的取得

录用制

1.适用岗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排除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②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③曾被开除公职的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试用期:录用后试用期1年,不可缩短/延长

4.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聘任制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分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但涉及国际秘密的职位除外

2.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工资制

3.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

(二)交流制度


交流 方式
性质
调任


由外到内

长期、改变人事关系

转任

由内到内长期、改变人事关系
挂职 由内到内

临时性、不改变认识关系

(三)处分制度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处分的适用

1.数错并处:

①处分种类不同:重吸收轻

②处分种类相同:1个以上,总和以下,不得超过48个月

2.公务员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则应减轻处分;只做不说或只说不做,则为从轻处分

3.对特殊人员:

①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②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其待遇

③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4.处分的效果:

①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5.处分的解除:

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四)辞职与辞退

辞职

辞职申请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

不得辞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2.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4.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三、学霸点拨

1.未录用前→不予录用,录用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试用期合格后→开除或辞退。

2.挂职不再被视为交流制度,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3.辞职≠引咎辞职,辞退≠开除。

4.辞职与退休后的公务员不可被处分。

四、典型真题

1、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34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A项中对王某的试用期法律规定为一年,不是由某县财政局自主确定。所以,A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可知,辞退针对的是已被录用的公务员,B项中对王某的取消录用,不属于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不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所以,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对王某取消录用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王某不能对其提起诉讼。所以,C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D项中对王某的取消录用不属于前述情形,在性质上不属于不予录用。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知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可知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应当是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故B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64条第2款规定:“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据此,李某的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故C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法条并未有关于警告的规定,也就是说李某在警告的处分期间是可以晋升工资档次的。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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