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题规律
本部分主要考查行政法规的制定及监督程序。从历年考试的题目看,此部分命题不仅考查全面而且注重细节,对每一环节中的内容都细致考查。考题多为对法条内容的直接考查,难度不大,准确把握细节即可得分。
本部分内容几乎常考1至2道选择题,考生需要全面掌握。
二、考点归纳
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施行→备案→(解释、监督)
| 立项 | 1.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3.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起草 | 1.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2.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审查 | 1.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2.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送审稿不过关的,缓办或者退回 4.送审稿过关的,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声明 |
决定 |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2.国务院传阅审批 |
公布 | 1.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国务院公报文本为标准文本 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
施行 |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备案 |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解释 | 1.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2.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治机构解释 |
监督 | 1.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2.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3.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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