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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笔记:继承法年年考,这些知识点你要知道

作者:233网校-不明真相 2020-11-30 16:31:00
导读:继承法一直是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中的重要考点,每年都有相对应的考题,下面结合张世雄老师的视频一起来学习吧~

(二)遗嘱的效力

情形

主要内容

遗嘱的有效

1、立遗嘱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要点

主要内容

遗嘱的变更、撤销

1、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和遗嘱形式

2、撤销(常见的两种方法)

1定的方式声明撤销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注: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公证遗属为准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有权按遗嘱人意志使遗嘱发生效力的人

2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

1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也可以继承人之外的人;

3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条件(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定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五、经典试题

1、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A项中继子、C项中丙的丈夫、D项中养子均不属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选B项。

2、根据《继承法》,下列继承人的行为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  )

A、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B、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的

C、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轻微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权丧失的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根据《民法总则》《继承法》,下列遗嘱中,应认定有效的是(  )。

A、小芸,15周岁,遭遇车祸弥留之际口头订立的遗嘱 

B、小强,38周岁,精神病发病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亲笔书写的遗嘱

C、老汪,59周岁,通过录音订立的遗嘱,期间无见证人在场

D、老齐,76周岁,亲笔书写并签名订立的遗嘱,期间无见证人在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7)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A项小芸15周岁,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项小强立遗嘱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亲笔书写的遗嘱。C项老汪选择录音订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D项老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且具有签名,形式合法。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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