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考点解析
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介绍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1、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由《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基本原则;(1)坚持辅助性救助;(2)坚持公正救助;(3)坚持及时救助;(4)坚持属地救助。
2、救助对象
(1)形式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机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3、救助方式
主要方式为支付救助金。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
4、救助标准
(1)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2)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救助金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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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CDE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B选项正确,符合(1)的说法;
C选项正确,符合(3)的说法;
D选项正确,符合(2)的说法
E选项正确,符合(2)的说法;
A选项错误,缺少“无固定生活来源”条件,不符合(1)的表述。故BCDE符合题意。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故B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故A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就业救助的办法: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
2、就业救助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
临时救助含义、程序与标准
1、含义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阁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提供临时救助,并对各种救助方式的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2)关于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4、工作机制:①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②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③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④不断完善资金筹集机制
5、保障措施:①加强组织领导②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③加强监督管理④加强政策宣传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最新规定
1、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2、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3、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4、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5、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
(1)《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2)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3)《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自愿原则。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以下3种情况:第一,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第二,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第三,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
就业救助的含义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得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临时救助含义、程序与标准
1、含义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阁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提供临时救助,并对各种救助方式的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2)关于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4、工作机制:①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②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③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④不断完善资金筹集机制
5、保障措施:①加强组织领导②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③加强监督管理④加强政策宣传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最新规定
1、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2、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3、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4、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5、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
(1)《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2)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3)《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自愿原则。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以下3种情况:第一,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第二,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第三,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1、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由《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基本原则;(1)坚持辅助性救助;(2)坚持公正救助;(3)坚持及时救助;(4)坚持属地救助。
2、救助对象
(1)形式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机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3、救助方式
主要方式为支付救助金。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
4、救助标准
(1)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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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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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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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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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善于归纳总结,举实例讲考点,通俗易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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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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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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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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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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