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3、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2、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3、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人员
1、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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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B选项)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ABC选项错误,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并非负责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撤销的主体。
社区矫正法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2、适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基本原则
(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
(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结合;
(3)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财产等权利。
5、支持与保障
(1)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
1、社区矫正机构人员
(1)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点人员;
(2)根据需要,组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人员;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协助;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3、注: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和社区矫正机构见下表
(三)决定和接受
1、决定
(1)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3)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4)程序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责令其按时报到。
(5)时限规定;自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容通知,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2、接收
(1)时限规定;10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接收与宣告;核对资料,宣告犯罪事实。
决定和接收
(一)决定
1、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多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3、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4、程序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条件)
5、时限规定
(1)判定、裁定生效之日5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2)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二)接收
1、时限规定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接收与宣告
监督管理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基本义务与规定
(二)矫正方案的制定
(三)矫正小组
(四)动态掌控
(五)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及执行地变更规定
(六)考核与奖惩
(七)电子定位监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八)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等情况处理
(九)减刑(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十)社区矫正对象权益
教育帮扶
(一)教育帮扶场所和条件支持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场所和条件;
2、有关人民团体协助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二)教育:法治、道德教育
(三)帮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四)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3、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等提供帮扶。
4、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
5、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教育帮扶内容与形式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2、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矫正机构给予帮助。
解除和终止
(一)社区矫正解除
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社区矫正机构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三)撤销缓刑、假释的规定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2、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
(五)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追捕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规定
1、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非歧视规定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
(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2、有关单位应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取说明理由。
社区矫正立法目的与依据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适用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基本原则
(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
(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结合;
(3)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财产等权利。
社区矫正支持与保障
(1)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3、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2、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3、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
1、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决定
1、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多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3、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4、程序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条件)
5、时限规定
(1)判定、裁定生效之日5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2)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接收
1、时限规定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接收与宣告
矫正对象遵守的基本义务与规定
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矫正方案制定
(1)依据: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
(2)方案:针对性矫正方案,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矫正小组
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注意】矫正对象为女性,矫正小组应有女性成员
动态掌控
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保护信息和隐私)。
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及执行地变更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社区矫正机构,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考核与奖惩
(1)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
(2)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电子定位监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处理
(1)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3)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减刑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对象权益
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教育帮扶场所和条件支持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场所和条件;
2、有关人民团体协助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教育:
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法治观念。
帮扶: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3、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等提供帮扶。
4、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
5、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帮扶内容与形式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2、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矫正机构给予帮助。
社区矫正解除
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社区矫正机构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撤销缓刑、假释的规定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2、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规定
1、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非歧视规定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
①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②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4)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2、有关单位应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取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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