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预警响应措施:
(1)向社会发布规避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醒做好自救互救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相关人员和财产,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场所的安全保障
(4)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准备。
2、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提供各项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受灾人员救助法规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务院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应急队伍;
(3)应急资金、物资、设备;(4)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
(5)应急响应的登记和相应措施;(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2、住房重建计划和优惠政策制定;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4、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4、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5、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6、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五)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2、鼓励支持,引导规范;
3、效率优先,就近就便;4、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重点范围
1、在常态减灾阶段中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
2、在紧急救援阶段中要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3、在过渡安置阶段中要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人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心理疏导等工作;
4、在恢复重建阶段中要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主要任务
1、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2、具体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信息导向和加强监督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②特困供养人员;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集: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使用: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3)支出:医疗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4)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 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
1、加强保障对象衔接
2、支付政策衔接衔接
3、经办服务衔接和监督管理衔接
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务院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应急队伍;
(3)应急资金、物资、设备;(4)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
(5)应急响应的登记和相应措施;(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2、住房重建计划和优惠政策制定;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4、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4、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5、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6、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转移,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财产,未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2、鼓励支持,引导规范;
3、效率优先,就近就便;4、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重点范围
1、在常态减灾阶段中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
2、在紧急救援阶段中要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3、在过渡安置阶段中要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人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心理疏导等工作;
4、在恢复重建阶段中要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主要任务
1、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2、具体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信息导向和加强监督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②特困供养人员;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集: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使用: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3)支出:医疗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4)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 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
1、加强保障对象衔接
2、支付政策衔接衔接
3、经办服务衔接和监督管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