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考点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介绍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A选项)。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其他情形。BCD均为干扰选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属于劳动者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B选项正确,属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C选项错误,属于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D选项正确,属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选项错误,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选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选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选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选项正确,赵某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B选项错误,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C选项错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按照原合同进行续签,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D选项错误,依法办理退休,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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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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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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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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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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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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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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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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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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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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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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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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