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1)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原则。
(2)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1、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1)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原则。
(2)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1)监察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1)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1)地域管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3)指定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的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4)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人员要求;
2)时间权限;
3)处理方法;
4)告知权利;
5)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1)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2、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2)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期限与效力
1)当事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着重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3)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3)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3)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4)劳动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5)劳动争议仲裁书的效力。
4、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1)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1)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2)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
2)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1)规范受理程序衔接
(2)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3)规范执行程序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1)监察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1)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1)地域管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3)指定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的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4)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人员要求;
2)时间权限;
3)处理方法;
4)告知权利;
5)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1)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2)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期限与效力
1)当事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着重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3)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3)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3)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4)劳动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5)劳动争议仲裁书的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1)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1)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2)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
2)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1)规范受理程序衔接
(2)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3)规范执行程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