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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汕头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3月1日至31日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24日
导读: 2016年汕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关于汕头市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9号)精神,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举行。2016年我市中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全省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纸笔方式。现就我市2016年度中、高级考务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并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完成继续教育。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①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②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3)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4)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市财政局会计科现场审查报名。

(5)根据《关于我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考区年满50周岁以上考生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考办函〔2016〕2号)精神,我市年满50周岁(截至2016年9月10日)以上考生报考中级资格考试时,可以自愿选择计算机作答或者纸笔作答。年满50周岁以上选择计算机作答的考生,请在我市报名;年满50周岁以上选择纸笔作答的考生,请选择“广东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并到省直考区考场参加考试(省直采取网上缴费、考后审核方式报名;省直考区考场设在广州市,实行纸笔考试)。

2.高级资格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9月10日至12日举行。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中级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批次及方式

9月10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第一批次

无纸化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1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第二批次

无纸化

9月12日

(星期一)

9:00-11:30

经济法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11日,考试时间为9:00-12:30。

五、报名和确认时间、方式

(一)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二)报名和确认方式

1.符合中、高级资格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按属地原则和规定的报名流程、要求录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彩色证件相片,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在职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所加盖的单位公章需与会计从业资格证所登记的工作单位一致,单位不一致的需提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手续)。

2.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3.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等财会类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财政局会计科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4.会计从业资格证需同时提交继续教育完成记录打印件一份(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的“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从业人员查询”栏目中查询打印)。

5.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2014年起启用,无工作单位信息栏)的考生,需同时提交会计从业资格网上信息表打印件一份(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左下角“从业助手登录”栏目中登录后进行网页打印)。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中、高级资格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市区报名确认时间:市区(含市直、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中、高级资格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3日至3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

3.市区报名确认点:中级设在市会计培训中心,地址: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一楼东侧,联系电话:88179719。高级设在市财政局会计科,地址: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1810室,联系电话:88179769。

4.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报名确认点和确认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联系电话:澄海区85880492,潮阳区88719149,潮南区87908871,南澳县86802045)。

六、报考收费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4号)规定,实施无纸化考试的中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不得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6年度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得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三)市区报名确认点考试费收费采用银联卡刷卡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有关区县会计管理机构和报名确认点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我市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有关区县会计管理机构和报名确认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切实做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特别是会计工作年限,不得突破现行规定年限,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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