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幕,化整为零
这种规避债务的主要方法是将原企业分立,即一个企业裂变成其他多个法人企业,原企业的债务不翼而飞,谁也不愿承担,而原企业的债权却转移给派生的企业,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在当前一些地方结构调整过程中屡有发生。
某县煤炭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外欠债务高达500多万元,债权仅有120余万元,其主管部门灵机一动,将县煤炭公司一分为三,成立了县实业煤炭公司、县恒业煤炭公司、县伟业煤炭公司三家企业,人员财产全部从县煤炭公司划出,县煤炭公司的120万元债权也平均划给后成立的三家公司,债务却挂在了县煤炭公司主管部门物资局的帐上,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典型的化整为零。法律是不会让其讨到便宜的。去年6月,某机械厂以返还购煤款为由将物资局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又追加分裂出去的三家煤炭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且作出判决,限令物资局及其派生的三家煤炭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本息合计45万元,且互负联带责任。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县物资局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耍诡计,金蝉脱壳
这种情况就是保留原来的企业,但却用原企业的人、财、物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一个新企业,而原先的企业只留下空壳,新企业享有债权,原企业只承担债务。索债的人很快会发现,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财产的企业,债权当然很难实现。
某化工厂拖欠某公司大量债务,该公司久索不还,愤而起诉,法院很快判令化工厂归还本息合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厂仍拒绝履行债务,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化工厂内又成立了一家胜利化工厂,原来的化工厂仅剩下几十个老弱病残职工,大部分财产划归了胜利化工厂。法院依法查封了胜利化工厂的财产,使化工厂逃避债务的企图落了空。
《民法通则》第44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49条还规定对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是详尽而又明了的,但就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我行我素。不可否认,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国有企业的重大变革,围绕资产重组、利益调整,必将牵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神经。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经济,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利用投机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不可取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