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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建设研究报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1日

  (三)会计控制
  1、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方案由经理拟订,由董事会制定,即董事会拥有公司机构设定权和基本制度制定权。母公司可通过其在董事会中的控制权,制定或审定子公司基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定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和内部控制体系。母公司并不负责管理和实施,只需监督和控制财务会计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防止会计报告项目的虚列、虚报、操纵利润,保证会计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完备有效。
  2、统计和核算
  完备的核算和统计体系明确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程度,记录各层直至最低层预算的执行结果,可为管理者提供会计系统以外各种所需管理信息,是公司反应物流、人流、资金流合理流动的信息流机制。完备的统计和核算制度,是公司由人治走向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常规性、全面性工作,应该被管理层(董事会层)高度重视,因此,该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该成为董事会层参与的常规工作。
  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由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同时应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关于此事项的监控程序。
(四)审计控制
  审计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包括会计审计和预算审计。会计审计可以确保会计报告正确,会计核算合理和内部控制有效;预算审计则偏重于财务管理,主要针对预算汇总编制体系的合理性、核算和统计体系的完备性、预算分析的全面性和针对性、预算考核制度的有效性等等。
  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控制是一种间接控制,母公司只需在公司治理层面规定审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由子公司制定审计制度的详细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必直接以母公司的名义对子公司进行审计。子公司可在董事会层面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也可由预算委员会负责审计事项,也可由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层的机构负责审计,也可指定一个执行董事或监事负责此事,也可委托母公司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要报送母公司,母公司据以监控子公司财务。
  应该规定母公司的审计授权涉入条款。当存在重大财务异常事项,如发生异常亏损、严重偏离预算目标、预算巨额偏差、投资失败或项目失误等,或规定母公司认为需要时,在股东大会预先授权下,可涉入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授权涉入的范围和事项,可预先由股东大会议定。
  应强调审计的监督性和服务性,应以服务为主。通过对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预算体系的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更有效、更科学的解决方案,为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当参谋、做服务。
  (五)重大财务事项预审制和授权批准制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议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财务事项,如大型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增加大额预算等,应向母公司提交报告,提请母公司预先审核,交股东大会批准。为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大会也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授权母公司代行审核批准。
  三、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程序框架
  (一)报告程序
  为保证母公司和其他股东资本权利和母公司自身战略和发展的需要,充分了解和监控子公司财务和经营的运做,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事项的内容,如有必要,部分报告可拟审标准格式内容。
  1、各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各月管理报表,即公司级各销售、成本、费用、资金、开发等各业务决算表;
  3、财季预算和决算报告,包括公司级销售、成本、费用、资金、开发等各业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4、管理层财务事项报告,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限额内担保事项、限额内投融资事项、限额内技术改造事项、异常财务事项等不必经批准的事项;
  5、其他母公司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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