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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7年5月2日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侦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驶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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