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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本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8日
  以《公司法》资本制度为核心,与其他组织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对资本制度的规定比较,归纳总结。
  (一)资本制度的形式
  一般来说,资本制度有三种形式: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按缴纳方式不同分为:一次缴纳、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需认足或缴足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折衷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的期间内发行,且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折衷资本制是在前两种资本制的基础上衍生出来。
  在我国,主要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在新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按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实行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指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实缴的出资额。
  (二)具体规定
  1、出资期限
  ①《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分期出资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但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不能为零,至少是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②不低于20%是指全体股东的出资额,而不是指每个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都不得低于20%。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必须一次缴足,不得分期出资。
  2、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在募集设立情况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只要非货币资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就可以用作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必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①股东拒绝出资。主要表现在拒绝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虚假出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未实际交付。
  ③抽逃出资。以公司的登记为时间界限。登记前股东可以抽回出资,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即抽逃出资,是法律不允许的。
  ④迟延出资。即不按期足额缴纳,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⑤出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出资或法律上的不能出资。
  ⑥出资不实。出资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份额。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承担补缴差额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应引起注意的几点:
  ※在法定资本及资本制度方面,《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有结合点,体现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上:《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关于转投资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对外投资规模方面,由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总额和单项投资额。《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资本充实的责任为法定责任,作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免除资本充实责任。
  考生可以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资本制度作横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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