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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单元测试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9日

  三、判断题
  1.
  【答案】√
  2.
  【答案】√
  【解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
  【答案】×
  【解析】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
  【答案】×
  【解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答案】×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东可以分期出资。
  8.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9.
  【答案】×
  【解析】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0.
  【答案】×
  【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答案】√
  【解析】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答案】×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答案】√
  14.
  【答案】×
  【解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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