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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单元测试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9日

  四、综合题
  【答案】
  (1)乙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甲的出质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出质行为无效。
  (3)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本题中,虽然经过甲的同意,但是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法律绝对禁止事项,即使经过甲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将乙除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在本题中,乙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丙的一致同意将乙除名符合法律规定。
  (5)乙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A银行不得直接要求甲清偿5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有30万元,应先以该30万元进行清偿,不足的20万元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0年7月4日乙被除名,该债务发生在2010年4月5日,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0年6月6日丙入伙,该债务发生在2010年4月5日,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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