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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习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30日
  五、综合题
  1.
  [答案]
  (1)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题中,王某不能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王某委托不合法,实际有4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一致同意,达到了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首先,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题中,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为人民币6000万元,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次,公司累计债券余额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将为2000万元(1000+1000),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股东甲是对资产出售事宜决议投的反对票,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2.
  [答案]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虽然符合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转让的股票数额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董事陈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后6个月之后。
  (4)公司董事会能通过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王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其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8人,赞成票为6票,符合过半数通过的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决议。
  (5)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在本题中,收购的股份数额没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出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③同年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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