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丙的债权为300万元,丁的债权为500万元,登记的顺序为乙.丙.丁。后未经丙的同意,乙和丁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400万元,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的抵押权顺位表述正确的是( )。
A.丁400万元, 丙0,乙0
B.丁100万元, 丙300万元,乙0
C.乙100万元, 丙300万元,丁0
D.乙100万元, 丁300万元, 丙0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考点:【第四章】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