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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二)

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3年8月20日

  1.第63页第11行“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与第64页第13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这两项提案中的股东持有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冲突吗?

  解答:两项提案中的股东持有股东表决权的比例并不冲突。《经济法》辅导教材第63页关于“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的,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具备该条件的股东的提案应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而《经济法》辅导教材第64页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属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具备什么资格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2.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还是不一致的?

  解答:通常是不一致的。因为《保险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有可能都不一致。实践中,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通常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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