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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七)

2006年8月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十二章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发现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纳税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如冻结存款账户、查封商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后”不缴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税,税务机关采取的“断然措施”(如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其商品以抵缴税款)。

  主要的区别如下:

  (1)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行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以后采取的行为。

  (2)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则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税收保全措施实施于纳税期之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于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另外两者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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