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六)
第十章
1、关于p358页例题10—1的勘误
这道题对于分回的利润的计算是按照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的。
(1)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数额应该是还原成税前的利润,而不是税后的17万元。这一点上与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要注意。
(2) 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联营企业的税率低于本企业的,应该按照税率的差额补税,这里先按20万元缴纳了33%的所得税,后来第5步将在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20*15%扣除,也就是按照差额进行了补税。
(3 )这道题的后答案计算有误,应该等于246.14万元。
2、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总结
(1)10%的扣除比例情况: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文化事业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部分扣除。
(2)全额扣除的情况:(通过境内的非营利团体):
①红十字事业
②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③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3)3%的情况:一般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1.5%的情况:金融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注意:以上的捐赠必须是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的捐赠才能按照规定比例扣除,没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关于“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无限期向后结转”规定的理解。
例如:某企业2001年销售净额为2500万元,支付广告费210万元;2002年销售净额为1800万元,支付广告费32万元;在计算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为:
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本年实际支出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期间内结转扣除,2001年的扣除限额为2500×2%=50万元,实际支付了210万元,还有160万元,没有扣除,可以向2002年结转;2002年扣除限额为1800×2%=36万元,实际支付广告费32万元,在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上期超额的160万元可以在02年限额的余额36-32=4万元补扣,所以02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总额为36万元。
4.关于所得税计算成本费用中是否包括工资费用的问题
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是工业企业,题目告诉了成本、费用等项目的金额,并且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已经从收入中将成本费用减去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重复减去工资了,因为工资已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了。
(2)如果是商业企业,题目中告诉了相关的管理费用等,并且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将成本费用从收入中减去了,那么就不要再重复减去工资了,因为工资已经计入到费用中了。
(3)如果题目中没有给出成本费用或者明确告诉了工资费用是“单独列支”的,那么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该减去工资,然后根据题目中告诉的实发工资和计税工资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具体调整多少。
5.关于会计利润与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关系
会计利润和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等同的。
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制度的方法计算的,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纳税申报表的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申报表上的一个数据,该金额与会计利润是不同的。
例如:
(1)企业分回的联营企业利润,按照会计的规定是以收到的实际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上是按还原成税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在税法和会计上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
(2)当企业出现视同销售时,税法上是要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在这一点上会计和税法也是存在着差别的。
6.关于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扣除规定的总结。
(1)内资企业: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
销售净额标准
级距 全年销货净额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收入标准
级距 全年业务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10‰ 0
2 超过500万元 5‰ 2.5万元
7.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计算方法
例如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用于公益事业捐赠10000万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从收入额中扣除,所以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因为12000 >10000,所以10000的捐赠都可以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0000]×30%-2000=7000元。
8.关于企业境外分回利润补税和个人境外取得所得境内补税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而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分国不分项抵扣法中,纳税人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例如:某企业2004年从 A国取得税后利润51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90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240万元,已在B国缴纳所得税 16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
(1)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为198万元,计算过程为(510+90)×33%=198万元
企业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90万元,由于小于扣除限额198万元,因此其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汇总纳税时全部抵免。
(2)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为132万元,计算过程为:(240+160)×33%=132万元
企业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16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132万元部分扣除,剩余的160-132=28万元结转下年抵补。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分别计算境外不同国家的抵免限额,然后确定实际抵免额的,要注意的一点是,上面抵免限额的计算采用的是简便的方法,即:境外所得×33%,这样做的结果也是正确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分国分项是指具体计算每一个国家各个项目的所得限额,然后汇总作为这个国家的扣除限额,注意,这里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还是不同的。
例如:某工程师从A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300元,该工程师在我国应该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限额=20000×(1-20%)×20%=3200元
利息收入扣除限额=1400×20%=280元
在A国取得收入计算限额的总额=3200+280=3480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00+300=3300元
应该在A国补缴税款=3480-3300=180元
从例子可以看出,所谓的分国不分项不是对同一个国家取得的不同项目所得每一项都比较限额,而是将该国的所有收入项目计算出各自的限额,然后汇总确认出该国家的限额总额,据此计算该国家应该补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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