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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五)

2006年8月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如果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时间    在要约生效之前    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产生损害    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    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    允许撤回    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第八章

  1. 关于个人所得是起征点的说法

  目前社会上所说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的项目,是“免征额”的概念。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体现税负合理的原则。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需要。

  2.免征额和项目扣除的区别

  这两个地方虽然计算的思路是相同的,但是有一点是不同的。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免征收入的一定金额,而项目扣除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数额。例如: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免征额为1200元,该1200元/月是由国家核定的,不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四大类,这些都是纳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区别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制裁。

  3.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总结

  一、税基式减免:

  (1)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 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3) 项目扣除。从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额。

  (4) 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直接缩小了税基。

  二、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三、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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