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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二)

2006年8月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二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两项原则)

  ①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2005年考试综合题的第(5)题即考到此项原则,之前很多人都认为这里多会考一道选择题,没想到会成为综合题的考点。

  ②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其他的几项原则简单看一下。

  2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记住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里99年、02年和04年时都考过单选题,只要记住上面的,都是非常简单的。

  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2002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适用《仲裁法》。

  3 仲裁协议:其三个内容看一下,重点理解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释】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法》综合题中的应用(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注意判断题)。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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