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一)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主体(P5)
这里主要看主体的含义和范围,其他的简单看一下就行。
主体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1)(2)(4)比较好理解,关键是第三个,“企业内部组织”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现在很多企业搞内部承包制,一些有关系的职工把经营项目承包下来,与企业划分经济利益,只要涉及分钱的,肯定是两个以上的人,这个承包组织虽然从属于企业,但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这里03年时考了一道多选题,明白了上面的划分后,就不会漏选C项了。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公民。选项C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如为分公司,其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也是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P6)
记住“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的定义就行了,其他的简单了解。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8 )
1首先记住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内容包括三个: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物”很好理解,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阳光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听说买卖阳光的)
“经济行为”记住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就行。
“非物质财富”记住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具体的含义知道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文学或者图画作品),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和嘉奖表彰就可以了。
四、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主要看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1 事件中包括自然现象(事项)、社会现象(相对事项)
自然现象好理解,地震、洪水、海啸等都是,社会现象包括:战争。要注意与行为相区别。
2 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发行股票、设立公司等都是属于行为,也就是说,人可以控制的一般都是行为,不能控制的为事件,按照这个判断思路可以应付大部分的选择题。还要注意,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均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考到判断题。
3 11页上面那个“事件构成”的含义也看一下,知道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成。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这一节要记的内容多,从以往考试题中看,考到章,这一节一般都会考到。
一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p11)
知道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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