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者;(2)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3)以劳务出资;(4)处分不动产;(5)改变合伙企业名称;(6)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7)申请办理变更登记;(8)以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0)入伙;(11)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
合伙决议: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八)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九)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基本相同。
(十)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确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