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4)仲裁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的不同意见可以作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诉讼
知识点名称 知识点内容及分析
1、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3)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