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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9日

第十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

(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7)固定资产租赁费;(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研究开发费用;(16)其他扣除项目。

3.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在投资转让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的特殊事项: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通过权益性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利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②定率抵扣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进行抵扣。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税法有关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项目和标准。

(四)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地方所得税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三)税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每月3200元附加免征额的办法。

3.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算。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款,应将职工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后,计算应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五)财产租赁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目和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第二节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两大类。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三)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货汽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除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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