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五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3日

  第九节 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五、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  整
和  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