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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2日

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

方式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表明承诺受约束)

邀请(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邀请——要约——撤回——到达生效(与知否无关)——撤消——承诺发出(基本一致)——撤回——到达生效

——实质变化(新要约)

例1、10

格式条款

1、提供方说明义务

2、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3、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无效

4、违法及损害公益的无效

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无效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在签约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实际损失

承诺

有效

无效

备注

逾期发出

√

追认——有效

限期内发出——其他原因逾期到达

√

追认——无效

实质变化

√

追认——无效(新要约的新承诺)

非实质变化

√

除非要约规定不能有任何变化

效力

例5、10

成立(9、11例)

生效

有效

无效

可撤消

待定

承诺生效

期限届满

主体合法**

ⅹ--—##

ⅹ

书面签章

条件成就

真意表示

ⅹ

确认书

登记生效

不违法公益

ⅹ

其他推定成立

交付生效

**主体合法指: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健康相适应的合同;

##主体不合法指:1、无民事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订立的与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合同;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注:撤消的合同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

撤消合同撤消权的时效: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明示放弃撤消权;

所有撤消权均要通过法院,包括破产、撤消合同、撤消行为;

待定合同:1、限制能力人

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已终止仍代理

3、无处分权,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

履行

一般规则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1、质量——国标/行标/通常标准

2、价款——履行地市价-----------例6

3、时间——随时,必要准备时间

4、地点——付货方/收款方/不动产地

5、方式——利于合同实现

6、费用——付货方运费,付款方财务费用

两种保全

代位

1、金额孰低

2、均已到期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代位

自身:扶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撤消(行为)

1、无偿转让均可撤消

2、有偿善意不可撤消

3、撤消时效为知道1年,不知道发生起5年;

三种抗辩-----------例2

同时

后

先(不安)

1、双务合同

2、义务人的权利

3、主张权利方的义务已到期

4、有证据证明对方未适当履行

5、暂时中止

担保

保证人/保证物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例12)

1、有物有人:债务人自己的物,先物后人;第三人的物作保,同时有第三人作保,物人同位;

可抵押:(不动产/动产)

动产/权利

1、不需事先约定

1、不超过20%

2、多人保证——约定——连带(平均)

所有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出质物,造成质物损害的要赔偿责任

2、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以实付比例为准

3、连带——一般

处分权

3、保管承揽运输

3、两个罚则

4、债务人破产的,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余债;

发包方同意的土地使用权

4、不少于2个月留置期

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5、保证期间:(1)按约定,无约定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2)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不可抵押:

支付违约无权索回

无所有权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罚则

集体所有权

因第三人原因适用罚则,可追索

权利受限

公益设施

注1:抵押的限制:1、土地与建筑物不分离;2、债权≤物值;3、抵押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4、土地抵押后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5、受偿顺序: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6、同一财产同时抵与质与留置,留—抵—质;7、最高额抵押: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转入担保范围;

注2:质押:债务期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任务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即只是优先受偿权,不得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不能偿还以物抵债;

注3:标的物的孳息:

(1)抵:到期不履行债务,被法院扣押之日起,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

(2)质:自质物交付之日起,孳息归质押权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变更

内容变化

转让

主体变化

例4

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义务转让——权利人同意——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保证人要书面同意)

注:以下权利不得转让:

  1. 性质:(1)委托合同;(2) 演出合同;(3)特定当事人的合同;(4)从权利不单位转让;
  2. 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3. 法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转让;

违约责任

原因——期满未履行

——期满前表示不履行

继续履行——未如约履行

补救措施——质量不符

赔偿损失——补救后还有损失

支付违约金——不一定有损失

定金——不与违约金并用,可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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