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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基础讲义1.3: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7月18日
  • 第1页:一、法律行为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仲裁和诉讼。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③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案』ABD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A没有意思表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

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民事行为中,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有( )。
  A8岁的小明用家里的一张存折换了一件玩具
  B某企业与某公司口头达成的技术开发合同
  C张某未经妻子同意购买了一件昂贵的古玩
  D16岁的中学生订立遗嘱
  『正确案』ABD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题选项A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选项B属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选项D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出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是( )。
  A由于老张的工作表现出色,所以公司年终奖励给了他一台彩电
  B老张对小王说,等老张的儿子结婚时,老张租给小王的房子要收回
  C老张和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将抵押物的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D小张对他的父母许诺,在他父母60岁生日时由他出钱送父母出国旅游
  『正确案』D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A所述条件为已经发生过的而不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选项B所述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选项D所述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正确案』ABCD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选项D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单选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1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后经鉴定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申请行使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正确案』A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但甲的撤销权不能获得支持,因为自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简题】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在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800元,但未告知李某。李某并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
  『正确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在本案中,赵某利用熟悉邮票市场价格的优势及李某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邮票买卖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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