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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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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含义与作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举例理解

  例如:我与您签订了购买您房屋的合同,约定您先将房屋过户给我,然后我再支付给您款项,咱俩又约定了一个仲裁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后来您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却以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时仲裁协议是不可能随着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俩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提示】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申请仲裁的这个约定(即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是作出之日就发生效力;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

  所以,要明确: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去申请仲裁,从而得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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