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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17日

  【例题】多项选择题

  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国有企业甲有权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正确答案:AB

  知识点: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答案解析:

  (1)选项A: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丙必须是普通合 伙人;(2)选项B: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4)选 项D: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深入解析】

  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理解: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就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大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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