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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21

来源:233网校 2016年6月10日
导读: 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帮助考生突破各章难点。推荐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在线练习,有效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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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21

  财政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都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2、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3、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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