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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练习题:汇票

来源:233网校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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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押背书。根据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选项D正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承兑生效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下列关于该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人承担责任

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追索权人承担责任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而解除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兑的效力。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所以选项BC正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并不是因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而解除,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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