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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七章第六节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12日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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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应税所得: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适用的税率:

(1)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要按25%的税率缴税(不适用源泉扣缴)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则按10%缴税。

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部分也要按10%缴税

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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