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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来源:233网校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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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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