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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22-11-30 07:59:43

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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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 间,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或将不动产移转登记于受让人,即使 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 以善意受让时,仍可取得其所有权之情形。

2、成立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相关要点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性质上应属原始取得,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抵押权等负担的,这些负担继续存在于该动产之上。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原所有人依据其原先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可能依合同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等规定向让与人行使请求权。

4、特别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

(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 请求返还原物;

(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自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不同的占有

占有委托物

占有脱离物

概念

1、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1、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遗忘物、赃物等。

法理平衡

所有权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而丧失所有权的风险承担与其不当信任让与人相关,即动产所有人因交付占有而创造了一个可以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理应承担其动产所有权被他人无权处分所带来的不利结果。

所有权人并非有意丧失对其动产的占有,与不当信任让与人无关,所以,当占有脱离物被无权处分,不应完全由原所有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6、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理】利益兼衡:受让人此时通常是善意的,不应使其承受"钱货两空"的后果。

③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理】真正打开危险之门的人,要为此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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