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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I)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正确答案:

  (1)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该案例中,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15÷30%),12 万元大于合同标的额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中请仲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案中,宏远公司、远洋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不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

  (3)宏远公司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7万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合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

  (4)宏远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27万元。《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若宏远公司选择定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2万元(2+10×2=22);若宏远公司选择违约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7万元(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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