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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30日

  五、综合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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