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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专练: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10日
  • 第2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C项对格式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并不能判定条款无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3.【答案】B

  【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4.【答案】B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答案】B

  【解析】(1)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6.【答案】A

  【解析】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得撤销要约。

  7.【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选项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

  2.【答案】ACD

  【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3.【答案】BC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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