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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7年5月22日
导读: 233网校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试题的练习,能够把知识点及试题很好的结合一体,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做题突击,掌握技巧,速提30分>>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

B.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

D.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选项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4、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3)选项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不能撤销;(4)选项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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